

1950年起,聯合國大會將每年的12月10日訂為「國際人權日」。
第32任美國總統富蘭克林·德拉諾·羅斯福妻子愛蓮娜·羅斯福曾這麼說過:
「瞥見自由的人永遠不會滿足,除非他們為自己獲得了自由……
那些繼續被剝奪作為人類應有的尊重的人不會永遠默認這種剝奪。」
「人人有權享有足以維持自己和家人健康和福利的生活水平,
包括食物、衣服、住房、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。」
在美國羅斯福總統夫人愛蓮娜·羅斯福的主導下,
聯合國於1948年12月10號於巴黎召開的大會決議通過「世界人權宣言」。
受到該世界人權宣言的啟示,聯合國在1966年制定了「經濟、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」及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」,
目的在進一步闡明並執行宣言所揭示之各項人權精神。
該二盟約加上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」之任擇議定書與「世界人權宣言」合稱「國際人權憲章」,
為國際間最重要之人權典章。
儘管對人權的具體認識與實踐互不相同,但是對於一些人權的最基本的內容全球還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識。
那你知道人權六大基本內容有哪些嗎?
生命權
生命權是最基本,最重要的人權,
如果無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權,那麼一切其它權利都是空中樓閣。
無端剝奪人的生命,或者肆意對人施加恐嚇、虐待和折磨,
就是用一種非人權的待人方式,任由這種情況發生,個人權利就無從談起。
所以一般各國的刑法都將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罪行量刑最重。
「生命權是一個人之所以被當作 人類夥伴所必須享有的權利。」
自由權
自由權這個混成詞不應存在,
「權」已經是個包含了具體的規範,有容許和禁止的條文,而「自由」是含有無限制無約束性的主觀感性概念性形容詞,
把「無限」局限於規範性「權」之內是一個悖論。
所以,各國對自由權的理解不同,賦予相應的人權內容和尺度也不同,自由是相對的,不代表可以恣意妄為。
財產權
財產權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延伸,
如果一個人要生存下去、要有能力選擇他喜歡的方式生存下去,一定要有物質作為支持。
那麼,對自我勞動的所得進行排他性的占有,就是生命權與自由權必不可少的保障。
人能夠工作,能夠靠自己的勞動成果生活,並把生活剩餘的錢存起來留給子女或者自己的晚年,
這都是人尊嚴的一部分。
財產權看似是一種物權,但其實質為人支配物,即支配自己正當所得的權利。
尊嚴權
尊嚴也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合理延伸,
如果一個人若無尊嚴,那麼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種無人格的形式。
作為一種基本的人權,尊嚴的價值早在古代就得到普遍的認同,
如陶淵明,不為五斗米折腰等,
尊嚴權主要要求人們在社會交往中互敬互愛,文明禮貌。
如果一個人的尊嚴權被否認,就意味者人們可以肆無忌憚的羞辱,威脅,騷擾,中傷他,
那顯然他就失去了「作為人類」的資格,這無疑是和人權所不容的。
獲助權
獲助權常常和「人道主義」聯繫在一起,出現於天災、人禍之後,
由於種種不可預知的災禍,人的生命權無時不刻受到威脅。
在危難關頭得到夥伴的幫助,是生命權的必要保障。
在現代社會中,突發性的災難有時會造成很大的危害,這種時候個體的獲助權就需要一個強大的組織,
一般是政府的傾力幫助,這是政府一項重要的公共服務職能。
公正權
人權的普適性必然的要求每一個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,
但現實生活中,經濟權力、政治權力、種族、國籍等,都會不同程度將人劃到不同的等級,
那麼人權就變成有限的,有條件的,甚至成為特權階級的奢侈品了。
而公正權是為了將人權平等的擴展到每一個人身上,公正權不僅是人權的一部分,
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權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條件。
數十年來,儘管世界各國社會制度各有不同,
但在《世界人權宣言》的大框架下,隨著社會的進步,人權的六項基本內容越來越受到各國的重視,人類也越來越文明。
相信經過全球的不懈努力,「地球村」也會變得越來越美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