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什麼是日常家務代理權 ?
結婚後,配偶之間可能在生活當中為對方或家裡處理一些事務,例如修理水電、代收掛號或包裹等等。
所以我國民法規定「夫妻於日常家務,互為代理人。」
日常家務代理權,是指一方因家庭日常事務,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,享有代理他方配偶的權利。
因此所產生的費用,只要是日常家務所需,必須夫妻一起分擔,對外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家庭日常事務的範圍為何?
舉凡食、衣、住、行、醫療等一般家庭在日常生活中所需處理的事項,都屬於家庭日常事務。
例如妻子代丈夫從戶頭領錢買了一台冰箱、老公幫老婆簽收包裹郵件或是幫小孩繳學費等等。
但有以下幾點要注意:
如果是超出日常範圍的事情,
例如:代配偶簽和解契約、幫配偶把房子拿去抵押貸款、代配偶簽本票、擔任貸款之連帶保證人或代替配偶賣房子等,
會被法院視為無效的代理行為。
若夫妻因故未能同居一處繼續經營共同生活,
例如因工作分居兩地、感情不睦分居甚至未分居但互信不足形同陌路,
這時就可認定日常家務之代理權業中止。
除了第一點的限制與第二點之因故中止外,雖然夫妻可相互代理日常事務,卻不可「濫用」。
如果夫妻一方有濫用日常家務代理權時,為減少他方的負擔,法律賦予他方可做出限制。
例如說,因為家中有需要所以妻子買了一台冰箱,但冰箱還沒損壞,妻子又拿丈夫的錢或以丈夫的名義去購買了六台冰箱。
此時,就可依民法第1003條第2項「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,他方得限制之。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。」,
限制妻子不得再亂買。
不過,販售的商家如果不知妻子的代理權已受限制,不管購買了什麼,最終還是得先付錢。
所以在處理相關事務時,都應注意是否屬日常生活家務範圍,或是否有被限制代理權。
若需代理事務時,最好先知會、協商並告知對方,待雙方取得共識後再決定。
最好保留單據或是任何可佐證的資料,避免日後各說各話產生糾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