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談到監護權,許多人最擔憂的不外乎就是:
我先生比較有錢。
我的小孩跟他爸姓。
我沒工作、房子、車子。
這些因素是不是一定會讓法官把小孩監護權判給我先生?
倘若監護權判給了他,是不是就再也看不到小孩了?
在這告訴大家,這些答案都是否定的
因為法官判決誰擁有監護權,不是根據誰的財力雄厚,誰的學經歷豐富,或者冠上誰的姓氏。
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,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、性別、健康情況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,
以及父母的年齡、品行、經濟能力、 職業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、對子女的教養計畫、
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,並參酌社工人員所做的訪視報告等,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。
當然,如果父母都不適合行使監護權,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。
因此,夫妻雙方於其他離婚條件已經談妥,只剩下子女監護權歸屬無法達成共識時,
並不需要為了監護權問題,而繼續消耗時間與精力在一段不快樂的婚姻裡。
建議雙方依照自己的婚姻家庭狀況,可考慮先完成協議離婚,並完成戶政機關離婚登記,再請法院審定雙方的子女監護與探視的權利。
如果雙方在離婚前,監護權的歸屬已達成共識,則不需法院裁定,只要在協議書上白紙黑字寫清楚即可。
若有婚姻、離婚、子女問題或監護權等疑難,歡迎隨時向我們諮詢~