抓姦,亦稱捉姦、抓猴、捉猴等,
是指已有婚姻或戀愛關係之人與配偶或情侶以外之人發生性關係(意即通姦),配偶之受害方進行證據收集的行動,
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,而非法律之所允許,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,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,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。
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,配偶應互助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,
而夫妻互守誠實,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,故應解釋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,
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,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,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。
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(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)
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
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
前項請求權,不得讓與或繼承。
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,或已起訴者,不在此限。
第三項規定:「前二項規定,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、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準用之」
所謂基於婚姻關係的身分法益,指配偶權而言,立法理由書以配偶之一方被強姦為例,
立法理由書雖未舉實務上最具爭議的通姦案例,解釋上應肯定之。
是故,被害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(即慰撫金)。
為什麼一定要找徵信社抓姦?
找徵信社捉姦是一種協助,因為徵信社對於抓姦絕對比一般人還要專業,
大部份的人,為了能夠保障自己的權益,
如財產權、監護權等等,也怕自己人力不足或是捉姦方法錯誤,導致抓姦不成功,反而打草驚蛇,讓對方多了好幾倍的防禦心,
專業的徵信社人員,在沒有十足把握之下,都不會冒然採取行動,免得打草驚蛇,讓被查人與第三者有更多防範的機會,
此時,他們就會找徵信社來協助抓姦。
當不可避免的外遇抓姦捉姦問題發生時,我該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?
抓姦後夫妻之間有的權利分成五點:
1. 可以要求離婚或不離婚。
2. 如要離婚可請法官裁定共有的財產分配。
3. 如果要離婚的話那小孩的監護權是否要爭取。
4. 可請求配偶付贍養費和小孩的生活費或教育費。
5. 可向配偶或第三者要求「名譽賠償金」 。
捉姦一定要有充份的證據,能讓法官採信其二人有通姦之實情。
無論是任何可以證明有通姦之事實都可以當成捉姦的證據,
因此事前的搜證,在最佳時間點破門捉姦,就顯的格外重要。
雖然臺灣已通姦除罪化,但這並不等於就可以自由外遇,
仍有民事責任需要負責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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